
11月15日,湖北省崇陽縣人民法院公布了五份涉及中國足壇反腐的刑事判決書,其中涉及原天津泰達球員白某峰。根據(jù)判決書顯示,白某峰在2019年收受華夏俱樂部給予的人民幣35萬元消極比賽,白某峰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十萬元。其他幾位涉案人員分別是是原北京某足球俱樂部球員陳某、深圳某公司原總裁曾某宇、原總裁助理丘某華、某商人金某一、某數(shù)字傳媒公司員工周某彪。
湖北省崇陽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被告人白某峰(曾用名白某),男,1987年3月28日出生,朝鮮族,高中文化,原天津某某有限公司球員,戶籍所在地天津市西青區(qū),住址同戶籍地,于2023年9月25日被崇陽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24年5月10日經(jīng)崇陽縣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
湖北省崇陽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19年9月,原天津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津泰達俱樂部)球員被告人白某峰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接受時任河北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夏俱樂部)主教練謝某(另案處理)的請托,在2019年9月21日中國足球協(xié)會超級聯(lián)賽天津泰達俱樂部對陣華夏俱樂部的比賽中消極比賽,后華夏俱樂部贏得比賽。2019年9月下旬, 被告人白某峰收受華夏俱樂部給予的人民幣35萬元。
2023年9月24日,被告人白某峰主動到案,并退繳贓款人民幣35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白某峰身為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故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白某峰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實、證據(jù)均無異議,當庭自愿認罪認罰,在開庭審理中亦無異議。被告人白某峰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白某峰犯罪情節(jié)較輕,且有自首、全額退贓、認罪認罰等從輕、減輕處罰情節(jié),符合適用緩刑條件,故請求對被告人白某峰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適用緩刑。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起訴指控的一致。
另查明,在審理階段,被告人白某峰主動預交罰金十萬元。
本院認為,被告人白某峰身為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應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白某峰案發(fā)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全額退贓并主動預交罰金,酌情從輕處罰,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辯護人關于被告人具有從輕、減輕處罰情節(jié)的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采納。根據(jù)被告人白某峰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 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 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經(jīng)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白某峰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十萬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對在案扣押的被告人白某峰的違法所得三十五萬元依法予以追繳,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